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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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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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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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物业管理者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皆可投保,保障物业管理上疏忽以及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仲裁等费用也可提供赔付。
谁能保
物业管理者或物业管理企业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九)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十)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停电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保哪些

保障保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物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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