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日本财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投保须知
谁能保?
物业管理者或物业管理企业
保险责任
1、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如何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哪些不赔?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九) 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十)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停电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