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续保除外)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五、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有效;
六、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
七、未从被保险人就诊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内或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特定药品;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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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在不变更保险公司的保障计划的前提下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没有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