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整容手术、精神疾病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冲浪、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特技、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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