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没有等待期。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脑中风后遗症、重症心梗门诊复查费;
5)门诊手术费,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费用。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当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住院后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
对于上述三类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三、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日内(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当日),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住院后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
对于上述三类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当我们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四、恶性肿瘤绿色通道服务
本产品包含恶性肿瘤绿色通道服务,具体内容及规则详见我司相关服务材料。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没有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住院医疗费用、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对于上述三类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对于上述三类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绿色通道服务 | 本产品包含恶性肿瘤绿色通道服务,具体内容及规则详见保险公司相关服务材料。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续保除外)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五、如下项目的治疗费用: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六、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七、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二、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三、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四、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五、 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六、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 碍及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十七、 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八、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九、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十一、 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二、 被保险人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因伤病导致的;
二十三、 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十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冲浪、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二十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 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