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五、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六、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七、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若我们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若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瑞华爱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