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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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根据确定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确定的对应比例;
(3)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18-40周岁 ,160% ;41-60 周,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 |
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诊断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当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的对应比例; (3)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18-40周岁 ,160% ;41-60 周,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