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51、56、58、77、87、92、94项重大疾病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33、34、95项重大疾病除外)。
因下列情形引起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其它未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的责任(包括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及7名词释义等部分的约定)。
因上述情况引起或在上述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除本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