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部分)
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投保人选择投保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须同时投保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就读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校园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2.3.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投保人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时,可投保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
1)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对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门急诊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门急诊治疗发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5天。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时,该项责任效力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90天。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项责任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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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合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
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校园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累计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校园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校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合同约定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对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门急诊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门急诊治疗发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5天。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时,该项责任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90天。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项责任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猝死及因妊娠、流产、分娩、高原反应、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伤口感染者除外)或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整容所产生的费用;
11)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2)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除本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