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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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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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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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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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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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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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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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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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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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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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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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当天),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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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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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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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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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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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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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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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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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之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全残确认日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能够确认被保险人达到全残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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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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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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