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后(不含当天)至7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以驾驶员身份驾驶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驾驶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驾驶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
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乘坐自驾车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乘坐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乘坐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
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首次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继续给付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航空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乘坐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
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合同约定的电梯期间(含进出或上下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电梯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造成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在观察期结束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首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在以后每年的首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伤残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终止。
合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后续高龄照护需要的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后(不含当天)至7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
乘坐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乘坐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电梯期间含进出或上下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