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主险产品,灵活投保
作为主险产品,既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其他险种灵活搭配,组合购买。
保障全面,保费低廉
保费低廉,保险责任更加全面,将保障的疾病范围扩大至31种,全面的保障呵护您的健康。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续保时,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投保年龄:0-64周岁;
等待期:90天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