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概述】
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搭配,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高残和身故等严重意外提供定额保障的基础上,针对中等或小的意外伤害提供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其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费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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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其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约定的费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投保年龄:0-74周岁;
等待期:无;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从事高危运动、酗酒、无照驾驶、驾驶无证车辆、流产分娩、腰椎盘突出、牙科治疗、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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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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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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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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