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 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合同仍有效, 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 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 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 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在年满60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生存,按保 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长期护理金 |
保险金额 (观察期后可领取;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 |
|
老年护理金 |
保险金额×2% (60至6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老年关爱金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确诊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