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长期员工福利保障;
保障周全,涵盖31种重大疾病;
终身保障,一生无忧;
缴费灵活,年限多样;
健康专家,常伴左右.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或自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或自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或自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原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因意外之外原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之外的原因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因意外之外原因身故,按已 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保之日起或自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2年内自杀身故,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