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康乐全佑重大疾病保险优点:
1、重大疾病保险金额领取丰富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投保人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方式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方式二)
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 1 个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最高增长至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即第 1 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第 2 至 34 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基本保额金额的 3%,第 35 及以后各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投保人可在下列两种保障计划中选择其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轻症
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障计划详见下表:
3、全残责任与身故责任全面
人保健康康乐全佑重大疾病保险能提供全残保险金,而且还是百分百的基本保额,假如被保人是在身故前已经发生过重大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赔给被保人基本保额的身故保险金最高的给;被保人若是逝世前没有发生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赔付合同已交保费或100%基本保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和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确定全残的,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确定全残时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和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身故,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身故时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28 天至 55 周岁
保障期限:为终身
等待期:90天
缴费年限:与保险约定
人保健康康乐全佑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