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财产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室内装潢;
(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
(三)衣物和床上用品;
(四)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五)现金、首饰;
(六)电脑(含便携式)、摄像机、照相机、手机。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但现金、首饰和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不能单独投保,须与其它四项保险标的同时投保。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五)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
(七)非法拥有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家庭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二)门未锁而遭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四)房屋连续60天无人居住;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现金、首饰、便携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抢夺;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
(三)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障财产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财产在被盗窃、抢劫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