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渔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渔工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难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渔工自加伤害、自杀、殴斗、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渔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渔工的伤残或死亡;
(七)没有合法“三证”的渔船的渔工;
(八)被保险的渔工在渔船船只外发生事故;
(九)在禁渔期内作业发生事故;
(十)渔船在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发布恶劣天气预报通知并要求返回安全场所避险仍出海作业,或渔船在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外仍出海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障船东所聘用的渔船船上作业人员自登上渔船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由渔工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船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自然灾害受到意外伤害;
本保险所指“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海啸、雷击、风灾、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保障船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