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拥有《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的渔船的船东
保险期间:1年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渔船船上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渔工”)自登上被保险人所属渔船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由渔工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自然灾害受到意外伤害;
本保险所指“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海啸、雷击、风灾、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如何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渔工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按附表二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进行赔偿。渔工的伤残不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渔工因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据实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就诊。
保险人对每个渔工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按照前述约定计算
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