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凭证承保列入申报书中的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船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业、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承保风险
本保险承保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