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建筑安全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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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核电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单包括前言、明细表、定义、总则、总除外责任、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适用于第一部分的扩展条款、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扩展条款、同时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扩展条款以及通过批单等方式随时增加的其它内容。

定义

总承包合同

被保险合同

业主、EPC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及各方之间签订的同被保险项目有关的任何和/或所有合同和/或协议。

事故

基于本保险的目的,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由同一来源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一系列事故。

被保险财产

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在工地或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项目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相关的供货、服务、设计、图纸、文件、设备和材料等(包括核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

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财产待交付的或是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在履行与被保险合同有关的工作的实际场所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被保险项目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不包括项目所在地之外的供货商的生产、制造场所)。

机组

根据总承包合同,机组指由一座反应堆装置、一套汽轮发电机组和在设计条件下安全、可靠发电所必需的所有相关的辅助系统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核发电系统。1号机组是指预定首先进行临时验收的机组,2号机组是指预定最后进行临时验收的机组。1号机组包括两台机组共用的设备和服务。

汽轮机

基于本保险的目的,汽轮机包括从蒸汽入口截止阀的出口端(不包括阀门)到汽轮机排汽口的冷凝器侧法兰。

发电机

基于本保险的目的,发电机是指整套的发电机组,包括励磁机和油路系统,但不超出发电机出口端子。

一回路

针对每一反应堆: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三台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三台主泵、三个主环路、连接稳压器和某一主环路的管道、稳压器喷淋管线(但不包括第一个阀门)。

冷凝设备

基于本保险的目的,连接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凝设备是指冷凝器,并包括:

(a)从汽轮机排汽口的冷凝器侧法兰到第一个出口阀门的入口侧以内的所有设备,但不包括阀门;

(b)所有加工在冷凝器上的连接管道(从冷凝器到该管道最近的法兰为止);

(c)从冷凝器海水进口室的海水冷却水进口管的冷凝器侧法兰接口,到海水冷却水出口管的冷凝器侧的法兰接口。

高辐射区

从核燃料开始装入反应堆起,高辐射区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核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反应堆堆内构件和控制棒(但不包括控制棒驱动机构)。

核燃料

核燃料指核燃料组件,由裂变材料、合金及相应结构件组合而成。

调试

总承包合同附录Q[调试]定义的电厂的调试均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障范围,但基于本保险的目的,本保险单定义的调试从总承包合同附录Q[调试]中的“热态功能试验”开始,直至调试大纲中指定的全部试验圆满成功。

试运行

机组按总承包合同附录R.1的要求在满功率安全稳定连续100小时的运行。

性能试验

按照总承包合同附录R.2测定电厂性能指标的验证试验。

临时验收

指在每台机组成功完成该机组调试,包括试运行和性能试验,而且机组可以满功率运行之后,按照总承包合同[验收和权利移交]规定进行的验收。

总则

1.保险单明细表和各部分组成本保险单,并且无论在何处描述“本保险单”均应认为包括明细表和各部分。出现在本保险单任何一处的同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名词或表述均具有相同的含义。

2.若发生在本保险单下导致索赔或有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事发后尽快:

(1)书面通知保险人;

(2)保留受损或有缺陷的被保险财产和/或那些同索赔有关的,可能提供的必要的有用的证据和物品。事件发生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或保险人有机会对受损或有缺陷的被保险财产进行查勘前,在可能的合理的限度内,被保险人不得对受损财产进行改造或修理,除非受损财产必须立即加以抢救和修理,同时,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抢救、修理和/或查勘;

(3)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4)在被保险财产被盗、丢失或被恶意损坏时,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将损失通知警方,并在追偿被保险财产、查找和处罚任何罪犯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5)将所有收到的函件、文书、法院传票或法院文件尽快转交给保险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说明被保险人可能因为保险事故的原因,需要承担在本保险单下的责任而将遭受诉讼的相关信息;

(6)在保险人书面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提供事件的详细过程以及证据、发票、证明或说明。

3.在受损被保险财产没有适当修理前,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继续使用该被保险财产或在该被保险财产上工作所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或灭失或责任(除非保险人事前同意继续使用),但为促进修理、重置而进行的工作除外。

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下列费用:

(1)不是为了阻止进一步的损失或灭失或为保护人身的生命或保险人同意的为了避免被保险合同不合理延误而发生的必要临时修理费用;

(2)改进或正常大修费用。

4.与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有关时,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这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抗辩或处理索赔。被保险人有义务应保险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一切信息和协助。

5.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若因为第三者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从被保险人处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采取或被允许采取必要的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行动使保险人获得向其他方行使权利或获得豁免或追偿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合同中规定和/或保险人同意放弃代位求偿的。

8.被保险人应自费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去防止及减少损失或灭失或防止损失或灭失的重复发生,并同时遵守所有与被保险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9.如果发现任何缺陷或情况使承保风险比正常风险增大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采取额外的防范措施。

如有承保风险比保险期限开始时的情况有重大实质性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保险单条款,和/或保险单下应付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如果发现被保险财产有缺陷,而且其它财产也有同样的缺陷存在时,则被保险人应立即自承费用着手调查,纠正该缺陷。如果不改善,则由此缺陷引起的损失或灭失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10.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是基于投保时预估被保险合同金额计算,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将根据实际完工的合同金额按投保时确定的保险费率予以调整,业主支付的所有保险费应根据最终的被保险合同金额计算。

11.所有因执行本保险单或与本保险单有关的争议(下文简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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