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战争险超赔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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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公司战争险超赔责任保险条款

鉴于被保险人持有航空责任保险单(以下称“基础保单”),其中包含了明细表第3项所述“扩展保障批单(航空责任)”;

鉴于上述扩展保障批单的第3项包含了一个分限额(即“基础限额”),如明细表第4(a)项所述;

在保单期限内,因发生明细表第3项所述保障风险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于超过明细表第4(a)项所述的基础限额之上的部分,本保单代表被保险人予以支付。

条件是:

1. 只有在基础保单的保险人根据明细表第4(a)项已经全额支付或已经被证明有责任全额支付其相应部份的最终净损失后,本保单的保险人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基础保单和本保单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最终净损失额,即基础保单和本保单合计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总限额,如明细表第4(b)项所述。

2. 尽管本保单无论通过批单的方式与否保障了多个被保险人,基础保单和本保单的保险人对于所有被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上述第1段所述的责任限额。

除外责任

1. 如果基础保单的保险人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财务恶化、破产或清偿,而不能、拒绝或无法支付赔款,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没有义务因此代替进行任何赔偿。

2. 本保单不负责赔偿本保单所附的以下除外条款所列各项原因导致的索赔:

(a) “核风险除外责任条款AVN38B”;

(b)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 AVN46B”;

(c) “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2000A”,但基础保单另有规定的不在此列;

(d) “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1999除外条款AVN72”

(e) “石棉除外条款2488 AGM00003”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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