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
根据本保单项下除外责任和其他条件,本保险同意赔付被保险人有责任赔付或应予支付的任何有关责任、索赔、要求、赔偿金及/或费用的款项,或者在保单有效期内,由于下述事物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损失:
1.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船、艇、部件和装置,即:凡是由被保险船舶所造成的任何别的船舶的损失或损坏,及在这些船舶上装载的任何货物、商品,其运费或其他物品及利益的损失,只要这些损失尚未得到被保险船舶船壳、机器等的碰撞条款或者其物质损失保单的保障。
除前述之外,不论是否在被保险船舶上,也不论是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货物、商品、运费或其他事物或利益的损失和损坏。
人身伤亡或疾病及因生命或其他救助而支付的款项。
港口、码头、干坞、滑行道、下水船台、格子船台、浮桥、凸式码头、埠台、防波堤、搭脚、浮标、电缆或其他固定物体和移动物体的损失或损坏。或者在这些固定的和可移动物体的上面或里面的货物和财产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
任何试图或实际起浮,清除、或毁除被保险作业中使用的船、艇或其他财产的残骸及碎片;或者任何疏忽或未能进行起浮、清除或毁除这些残骸或碎片。尽管如此,除非获得承保人的同意,本保险不负责清除钻井和生产单位的残骸和碎片。
任何租船艇的损坏成损失。和/或
2.本保险中的作业,不论是否直接有关或是涉及到使用的船艇,即:人身伤亡或疾病,包括因此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任何种类财产的灭失和损坏,或丧失使用,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或其后果损失。
保险期限
本保险从午夜零点起生效,负责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事故。
除外责任
1. 直接或间接根据劳工赔偿或雇主责任法及根据任何其他法令或习惯法责任提出的任何有关被保险人雇员的事故及疾病的赔款要求。
2. 捕获保证条款中除外的危险引起的作业事故项下的任何索赔。
3. 对已失去控制的任何本保险项下作业中的石油或天然气井的一切重新控制费用。
4. 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联合投资人所有的井眼和井眼中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5. 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或经商定费率暂保,但应预先通知承保人)。但这种除外责任不应适用于正常的海上钻井作业合同,也不应适用于在签订保险协议中提交给承保人的合同。
6. 当投保人所制造、经营、出售或分配的任何货物或产品,由别人掌管、控制下,并不在被保险人所拥有、租用、占用、或控制的场所时,在其经营、使用、消耗、存放中引起的责任。
7. 不在被保险人所有的,租用、占用或控制的场所中的作业完工后或在被放弃作业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责任。除非是收拾、送交、存放工具安装的设备及废弃的物料。
不应把操作不善或有缺陷或按服务和保养协议需要继续作业者认为是未完工的作业。
8. 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控制的任何财产的责任(或按商定费率暂保,但应预先通知承保人)。
9. 汽车引起的责任。
本保险不保如下的责任
1. 由溢油、污染和沾染直接和间接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损坏,或者丧失使用。
2. 搬移、消除、消除溢油、污染或沾污物质的费用。
3. 被保险人在地下或水下的作业中的塌陷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丧失使用。
4. 其他人的地下或水下石油、天然气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其他财产的移走、损失或损坏。
5. 本溢油、污染和沾污条款中1、2、3和4项规定事项引起的罚金、罚款、惩罚或处分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