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渗漏、污染责任险
投保人在投保了公路综合码头综合保险中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将按下列约定在条款第五部分的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项下扩展承保渗漏、污染责任:
保险责任
1、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渗漏、污染并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扩展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支出的清除渗漏污染物质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未能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渗漏、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操作规范所造成的渗漏、污染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3)渗漏、污染影响程度的调查费用;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