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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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1)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5)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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