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规定,有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日内进行的单次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手术意外、医疗事故或并发症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并自该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手术医疗事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附《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手术并发症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发症的,无论其投保多少份本保险,保险人仅按下列约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发生一项以上并发症时,保险人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
(1)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全身性感染的,保险人给付人民币1000元或保险金额的10%两者的低者;
(2)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粘连的,保险人给付人民币2000元或保险金额的20%两者的低者;
(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外出血的,保险人给付人民币3000元或保险金额的30%两者的低者;
(4)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保险人给付人民币4000元或保险金额的40%两者的低者。
被保险人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针对不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确定的保险期间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2)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3)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4)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十一日止;
(5)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四日止;
(6)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六日止;
(7)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8)引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9)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四十日止。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手术并发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输血感染;
(5)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6)本次手术治疗范围以外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7)被保险人在非保险合同规定的医院就医;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手术并发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