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4或身体功能5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
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
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7,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
、赔偿”是指: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已支付的部分;
(二)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三)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五十元,给付比例为百分之八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 依照其约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 若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二)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三)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范围
凡使用燃气公司(包括煤气公司,均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合法运营的燃气公司)液化燃气、管道燃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
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八、用于矫形、心理咨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等;矫形、心理咨询、整容等;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