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保险 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 |
不超过免赔日数 |
无 |
超过免赔日数 |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金额×每次最高给付日数 |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误工津贴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