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
每次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金 |
不超过免赔日数 |
无 |
超过免赔日数 |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同类产品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