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患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