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该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手术费补偿给付表》中所列明的手术治疗,保险人按《手术费补偿给付表》所列等级的相应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手术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进行手术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的手术治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