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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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可选责任(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2.1.2 可选责任(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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