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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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下的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2.1.1 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交通事故的,保险人按二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1项下的(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为投保人工作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骨干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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