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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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2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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