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业务;
(二)审查纳税情况业务;
(三)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业务;
(四)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业务。
投保人仅就部分业务范围投保的,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的同一疏忽或过失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被指控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四)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执行注册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六)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间起始日前因疏忽或过失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