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无相关经营资格开展美容业务的;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未获得相关执业资格从事美容服务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停业、停职后仍继续从事美容服务的;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要求的护理产品、护理器械和医疗材料的。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