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
(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
(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