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
(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 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 核材料;
(七) 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 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
(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
(六)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八)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