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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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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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重大过失或非执业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在公司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七)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八)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十)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十一)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十三)担保行为;

(十四)实际或被指称不当解雇;

(十五)涉及解雇的诽谤;

(十六)歧视;

(十七)性骚扰。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八)在本保险期间起始日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三者索赔,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九)在本保险期间起始日前,已发生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的过错;

(十)对于可以在以往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属于以往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因索赔金额超过原保险单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十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清单中所载的赔偿请求起算日以前已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与以前已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事实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主张;

(十二)本保险期间起始日前已向其它保险合同提出赔偿请求的事实、情形、行为。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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