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内的欺骗、偷窃、盗抢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家庭财产损失,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个月内提起索赔的,或者因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家庭住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在中断的雇佣期间发生的上述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断的雇佣期间是指在雇佣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的探亲或休假期间、未向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间以及其他雇佣关系暂时中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