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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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四)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五)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六)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

 

(七)被保险人被收缴《监理许可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或被勒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八)被保险人的监理工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后或被勒令暂停执业期间继续执行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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