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依法赴台湾进行近海或远洋捕鱼作业的大陆渔工(以下简称赴台渔工)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由赴台渔工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三)因公外出或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四)在上下班(含探亲)途中,受到交通及其他意外事故伤害;
本保险所称“上下班途中”,是指赴台渔工因工作原因往返于基地与作业船舶的途中,但与工作无关的绕道不在此列。
本保险所称“探亲途中”,是指赴台渔工直接往返于基地与直系亲属住所地的途中。
(五)在被保险场所(指基地和作业船舶)就餐时受到意外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自然灾害受到意外伤害;
(七)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讫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自赴台渔工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之时起,至该劳务用工合同期满时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赴台渔工的故意行为;
(二)赴台渔工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逃脱、偷渡等;
(三)赴台渔工从事与援外项目无关的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赛马、赛车等高风险娱乐活动;
(四)赴台渔工酗酒、使用毒品或管制药物;
(五)赴台渔工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六)赴台渔工自残或者自杀;
(七)赴台渔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赴台渔工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
(九)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政府或行政当局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一)因船东或其授权代表的违规及违法行为(含IUU捕鱼)导致赴台渔工被捕捉、没收、扣押、扣禁或拘留;
(十二)船东或其授权代表非法用工、体罚殴打或虐待赴台渔工等违规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