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二)和(三)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包括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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