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师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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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船舶检验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船舶检验师: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检验人员:

 

(一)持有中国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检验师资格证书并/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船舶检验师资格证书,且在中国船级社所属的国内外分支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二)持有中国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检验师资格证书,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船舶检验业务:对船舶、海上设施(如钻井平台等)、船用产品、集装箱等进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公证检验等。此外还包括对船舶的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审核和有关安全技术与质量体系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由于同一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七)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八)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九)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此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列;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船舶检验师因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船舶检验业务以外的事由所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船舶检验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或届满以后,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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