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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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办理保险公估业务,因疏忽或过失使得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不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公估公司执业;

 

(十)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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