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造成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标的散失的损失;
(三)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水蚀、污损或鼠咬所致的损失;
(四)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或由于邮递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整件取件不着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经邮政机构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标的被递交给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时终止。采用按址投递方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政机构未能及时送递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标的到达该邮政机构满十天后终止;采用用户领取方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未能及时收取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政机构向收件人签发通知单三十天后终止。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邮政机构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寄件人的疏忽、过失、故意行为,或寄件人违反限量寄递规定寄递;
(三)收件人的故意行为;
(四)邮(包)件无法投递;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六)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自然损耗以及市价跌落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邮递延迟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三)保险标的由于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