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失,本保险按保险单载明的承保险别及条件和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全损险
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
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一切险
由于第一条列举的六项风险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捕捞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或直接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以及请求外力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二、渔船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费用、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机器本身发生故障和螺旋浆、舵、
桅、锚(链)、缆、橹、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触碰水产养殖物及养殖设施、水下设施、桥梁;
四、任何人员的伤亡、疾病或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五、船期损失和渔讯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非承保范围内列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