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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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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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航行时,由于保险船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的污染,被保险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油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二)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

(三)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四)由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

(五)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本船或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被保险人依法律可以免除的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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