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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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范围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机器本身的损坏不予负责。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致承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本船的直接损失。

 

3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修理开工前向保险人申报拟修理的船舶,保险人才承担风险,否则不予负责。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间为        时起生效,直至承修船舶修理完毕交付船方或保险期限满期的        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若保险期满时仍有在修船舶未完工,则被保险人应当续保本保险,或者单独就未完工在修船舶向保险人提出展期要求,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缴纳展期期间的保费后,本保险对该未完工在修船舶方继续有效。但无论任何情况,本保险仅负责船舶在厂修理期间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承修船舶的损失、责任、费用:

 

1、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或防止的火灾事故;

 

4、承修船舶的船方未提供有关图纸或因船舶结构改变而未在图纸上作相应更改或通知被保险人此种更改而致火灾;

 

5、若部分修理工程由其他修理厂承修或被保险人把其转包给其他修理厂承修,由该其他修理厂之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承修船舶损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6、由于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应予负责赔偿之事故对承修船舶造成的,或由于承修船舶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接船而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

 

7、由于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的罚款;

 

8、承修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而引起清除油污或承修船舶残骸的责任或费用,以及油污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9、被保险人所雇佣的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在保险期间因修船作业而致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按照保单规定应予承担责任之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或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而致承修船舶之船长或高级船员或其他船员之死亡、伤残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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