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